認識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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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殊教育法第3條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區分為13類障礙類別,需透過專業評估個別學生的身心特質及學習狀況,才能確認其特殊需求。
- 何為特殊教育鑑定?
教育部委託13所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校院,於每學期受理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之申請,各校後續再依據教育部公告之鑑定結果,為學生規劃適切之個別化支持計畫。因跨教育階段時校園環境與教學模式的轉變,使得特殊教育學生產生不同的學習需求,需重新評估支持服務的適切性,才能有效地協助各大專校院完成特教資源整合。
特殊教育鑑定之結果不會影響學生領有衛福部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特殊教育分類: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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