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資中心設置要點
109.8.17 109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彰顯本校發展校園多元文化特色,整合校內外資源,落實服務原住民族學生之工作,強化其生活與
學習之輔導,以提升學習成效與品質,特依據原住 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設置原
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置主任 1 人,綜理中心業務,由學務長兼任之;副主任 1 人,襄理主任執行相關業務,由生活
輔導組組長兼任之;職員若干人,協辦中心相關業 務推廣,依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校教職員相關聘
用辦法聘用之。
三、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 3 至 5 人,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熟悉原住民 議題之產、官、學者及實務
工作者,陳請校長聘任之。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之。諮詢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
應估總額二分之一 以上。
四、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學生事務及資源整合。
(二)原住民族學生生活適應與輔導。
(三)原住民族學生課業及學習輔導。
(四)原住民族學生文化陶冶與發展。
(五)原住民族學生心靈輔導與陪伴。
(六)原住民族學生人才培育及自主學習之推動。
(七)原住民族學生與原鄉部落連結之推動。
(八)民族教育相關課程與活動之協助。
(九)民族融合相關活動之推動。
五、本中心每學期召開諮詢委員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