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組】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 由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02月02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0224號函有關111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作業事宜,請依本計畫規定及說明辦理其內容如下:
二、 日間部學生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3月20日(四)9:00~16:0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1樓生活輔導組。
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3月20日(四)16:00~20:3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3、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關係人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4、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5、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6、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7、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期間: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劃分,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補充說明:如為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下學期,依學籍狀態,僅補助2月至6月。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 |
每人每月補貼 金額(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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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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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等區 |
2,880元 |
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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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2,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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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 西屯、南屯、大里、大雅、潭子、龍井 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 |
2,880元 |
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 后里、和平、梧棲、清水、新社、霧峰等區。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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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 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 佳里、柳營、麻豆、新化、新營、歸仁 鹽水等區 |
2,640元 |
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 山上、六甲、北門、左鎮、玉井、白河 官田、東山、南化、後壁、楠西、龍崎等區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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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茄萣、湖內 路竹、旗山、鳳山、橋頭、燕巢、三民 左營、前金、前鎮、苓雅、新興、楠梓 鼓山、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 |
2,640元 |
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 林、桃源等區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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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竹市 |
2,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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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
2,400元 |
三、申請表件(請自行下載使用)
橫式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4054
直式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