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組】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0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 由教育部110年9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07379 號函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二、 日間部學生申請期間:
111年2月7日(一)-3月18日(五)9:00~17:0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1樓生活輔導組。
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
111年2月7日(一)-3月18日(五)16:00~20:3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3、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關係人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4、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5、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6、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7、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期間: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補充說明:如為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下學期,依學籍狀態,僅補助2月至6月。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