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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

一、 由教育部110年9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07379 號函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二、 日間部學生申請期間:

110年9月17日-10月20日(一~五)9:00~17:0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1樓生活輔導組

   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

110年9月17日-10月20日(一~五)16:00~20:3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3、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4、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5、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6、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7、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期間: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補充說明:如為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下學期,依學籍狀態,僅補助2月至6月。

補助金額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請自行下載使用)

四、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超商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四)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應顯示欄位: 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主要用途、所有權人等5欄。
  (五) 主要用途別與佐證文件審核重點:
建物謄本
建物謄本
建物謄本
建物謄本
 
五、注意事項:
  (一)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二)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例如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 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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