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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訊息]新北市政府績優體育獎學金

新北市政府機優體育獎學金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績
    優體育選手努力向學,厚植基層優秀運動人才,奠定本市運動競技實
    力,進而推動本市全民運動,訂定本要點。
二、凡自申請日前繼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已有正職工作
    者),且最近一年內參加運動競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
    獎學金,但已設有個人項目者,不再計算團體成績,且依競賽規程所
    訂錄取名次為限:
  (一)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奧林匹
        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四名或
        個人前八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或
        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運)。
  (二)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運
        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
        中學運動會、青年奧運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其他國際性各
        種運動錦標賽(限奧運會、亞運會最近一屆舉辦或下屆將舉辦之
        競賽種類),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人)以上
        ,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且曾代表本市
        參加全國運、全民運、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
  (三)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
        式運動組織主辦之分級分齡亞運會、奧運會正式競賽種類運動錦
        標賽,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人)以上,獲得
        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全
        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
  (六)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
        前三名,或參加其他全國大專單項運動比賽甲組,獲得正式競賽
        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二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
        國運、全民運或身障運獲前六名之選手。
  (七)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
        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
        近一屆全國運、全民運或身障運獲前六名之選手。
  (八)本市轄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及國中,參加全中運或中央體育業務
        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
        組)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九)本市轄區內公私立國小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亞、
        奧運承認種類且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給獎之運動
        錦標賽最優級(或甲組)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
  (十)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小學運動會,最優級(或甲組)團體第一
        名或單項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總排序最優前六名,或本局核准主辦
        亞、奧運承認種類之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團體第一名或個人
        最優級組前三名。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標準額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學年度各級學校學雜費標
        準全額發給,就讀國外學校並有正式學籍者,比照就學本國學校
        方式辦理。
  (二)國中:每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三)國小:每人五百元。
四、本獎學金申請單位及日期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每年六月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至
        就讀學校或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彙整。
  (二)學校或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送
        本局申請。
五、本獎學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就讀本市轄區內學校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申請學校彙整造冊送本局辦理。
  (二)就讀各大專院校之申請人,由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彙整
        造冊送本局辦理。
  (三)前款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
          中運得免附)。
        3.在學證明書。
        4.秩序冊(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免附)。
        5.其他證明文件等。
六、本獎學金審核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負責行政通知、審核,補件等行政作業。
  (二)由本局成立體育獎學金審查小組委員七人至九人,負責獎學金之
        審查。
七、本獎學金發給及取消方式如下:
  (一)配合學年度於上、下學期各發給一次獎學金,由本局辦理戶籍複
        核後發給之。
  (二)經複核倘有戶籍遷出、違反相關培訓事宜,由本局通知申請人取
        消獎學金補助。
  (三)在學期間倘有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培訓,不予追繳,其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不得重複申請。
八、本要點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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