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消息]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00008777 號函辦理。二、宗 旨:為積極推展大專校院啦啦隊的風氣、促進校際情誼的交流,展現
自信、樂觀、活力、自我激勵的精神,特舉辦本比賽。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中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五、協辦單位:由本會洽請績優廠商
六、贊助單位:由本會洽請績優廠商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2 日(星期六)至 5 月 23 日(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館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組以參加 1 隊為限。
十、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技啦啦隊
- 公開男女混合團體組
- 一般男女混合團體組
- 女生團體組
- 公開男女混合 5 人組
- 一般男女混合 5 人組
- 公開女生 5 人組
- 一般女生 5 人組
(二)舞蹈啦啦隊
- 彩球團體組
- 嘻哈團體組
- 爵士團體組
- 公開彩球雙人組
- 一般彩球雙人組
- 公開嘻哈雙人組
- 一般嘻哈雙人組
註 1:第(一)之 1 至 3 之組別簡稱競啦團體組;第(一)之 4 至 7 之組別簡稱 5 人組; 第(二)之 1 至 3 之組別簡稱舞啦團體組;第(二)之 4 至 7 之組別簡稱雙人組。
註 2:團體組之具公開組身份之學生可報名參賽一般組,但報名人數不得超過上場參賽人數四分之一(正式比賽名單之上場參賽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註 3:5 人組及雙人組具公開組身份之學生不得參加一般組。
註 4: 詳細競賽規則參閱「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規則」。十一、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9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需參加公開組之競賽:
- 曾就讀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 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
組前八名運動員。
符合本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 |
|
(含碩士班) |
|
士班)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6 |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 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6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
十二、 報名辦法:
日期: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起至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逾時不予受理報名。
(一)地址:104 台北市朱崙街 20 號 13 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電話:02-27710300# 34【企宣組】
(二)人數:每隊除隊員外應報名領隊 1 人、總教練 1 人、助理教練至多 3 人、隨隊教師 1 人;團體組註冊人數每隊可報名 34 人(含候補人員及 2 至 4 位安全防護員);競技啦啦隊 5 人組可報名 9人(含候補人員 2 名及 2 名安全防護員),在比賽當天報到時必須提出正式上場名單,否則不得參賽,人數如下:
-
- 競技啦啦隊-公開男女混合團體組:男生 5 人至 12 人,人數至
少 12 人至多 20 人。
-
- 競技啦啦隊-一般男女混合團體組:至少 12 人至多 24 人。
- 競技啦啦隊-女生團體組:至少 12 人至多 24 人。
- 競技啦啦隊-5 人組:可增列 2 位候補人員且每組至少有 1 名安全防護員。
- 舞蹈啦啦隊團體組(彩球、嘻哈、爵士):至少 8 人至多 16 人。
- 舞蹈啦啦隊雙人組:可增列 2 位候補人員。
註 1:競技啦啦隊團體組及舞蹈啦啦隊團體組:每組各校限報名 1 隊, 每人限報名 1 組並不得跨組參賽。
註 2:競技啦啦隊 5 人組:每組各校限報名 1 隊,每人限報名 1 組,每隊選手不得跨組參賽,除安全防護員外,應有 5 人參賽。
註 3:舞蹈啦啦隊雙人組:每組各校限報名 1 隊,每人限報名 1 組,每隊選手不得跨組參賽。
註 4:隨隊教師:每校需派員負責聯繫及管理工作人員。
註 5:安全防護員:競技啦啦隊出場單之安全防護員需為註冊名單內之成員,未在名單內則不得出場。
(三)手續:
- 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s://goo.gl/71SfPJ 上網填妥報名資料列印職隊員清冊加蓋體育室(組)或課外活動組戳章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報名。(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報名截止後如欲變更名單,須於領隊會議之前完成更改手續, 領隊會議後不接受更換名單(以傳真及書面表格為憑),未完成報名手續(含繳費)隊伍不得參加比賽。
(四)彩排:團體組每隊從唱名到結束有 6~8 分鐘(依報名隊伍數決定彩排時間),全體隊員必須穿著比賽服裝和道具,將全部流程表演一次,以便安全裁判檢視。
(五)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本會另辦理比賽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報名費:團體組每組繳交新台幣 3,000 元整,5 人組、雙人組不另收費。學校未報名團體組僅單獨報名 5 人組及雙人組, 每人繳交新台幣 200 元整(含後補人員及防護員)。
十三、 領隊會議:
(一)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 3 樓會議室舉行,抽籤後將進行規則講解。
(二)將於該會議進行抽籤,逾時或未派代表則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三)參加會議者需為領隊本人,若無法出席,請代表出席者出具授權委託書,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若非領隊本人及未持有授權委託書者於會議中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
議。
(四)有關隊員資格相關事項有疑慮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領隊會議無權改變「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四、 報到:
(一)時間:比賽報到時間:
-
- 競技啦啦隊5 人組及舞蹈啦啦隊雙人組:110 年5 月22 日(六)。
- 競技啦啦隊團體組及舞蹈啦啦隊團體組:110 年5 月23 日(日)。
(二)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館。
(三)各隊應於報到時繳交以下文件,否則不得參賽。
- 確認正式上場隊員名單:出賽隊員應由已註冊隊員中產生。
- 使用音樂 CD 及曲目明細:為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本會將統一申請比賽期間音樂使用之授權與付費。各隊未繳交曲目明細者不得出賽;音樂 CD 請繳交 CDA(CD Audio)或 MP3 格式,即大多數音樂 CD 片最常用的檔案格式。
- 每一隊都派出一名代表播放音樂,並為團隊按下「播放」與
「停止」鍵,問題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十五、 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佈之「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競賽規則」。
(二)比賽場地:
- 競技啦啦隊:12.8×16.46 公尺藍色長方形區域。
- 舞蹈啦啦隊團體組/雙人組:12.8×12.8 公尺黑膠地墊正方型區域。
(三)比賽賽制:直接進行決賽。
(四)比賽時間:
- 競技啦啦隊團體組:
- 隊呼:可置於流程的最前面或中間,時間最少 30 秒,隊呼與音樂部分最多時間間隔 20 秒。
-
- 音樂:最多 2 分 30 秒。
- 舞蹈啦啦隊團體組:最多 2 分 15 秒。
- 競技啦啦隊 5 人組:最多 1 分 30 秒。
- 舞蹈啦啦隊雙人組:最多 1 分 30 秒。
(五)比賽服裝:依據「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規則」。
十六、 競賽規定事項:
(一)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冒名者取消該隊資格。
(二)司儀報告參賽隊伍名稱時,應儘速進入預備區,俟報告比賽開始後,隊伍始進入競賽規定區域內進行比賽。
(三)開幕典禮:110 年 5 月 23 日。
(四)閉幕典禮:110 年 5 月 23 日比賽結束後舉行。
(五)燈光擴音設備及現場佈置由承辦單位負責,餘如參賽所需之服裝、道具、器材、CD 均由參賽學校自行準備,並請各校於比賽時指派專人在場配合。
(六)本會將統一申請比賽期間音樂使用之授權與付費,比賽期間外之音樂版權問題由各校自行負責。
(七)各校負責人,請確實掌握現場學生,如遇不可抗拒之意外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保持鎮靜,聽候現場指揮處理。
十七、 獎勵:依實際參賽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
(一)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十八、 優秀教練:各組錄取之優勝隊伍總教練獲頒獎狀。十九、 罰則:
(一)違反以下(1.至 5.)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或停止比賽。
- 比賽進行中,有商業廣告之行為者。
- 將容易招致危險之道具、物品帶進比賽現場者。
- 比賽內容、服裝道具或動作有違善良風俗者。
- 影響現場秩序或比賽進行者。
- 不服大會評審且不經由領隊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異議,而以其他方式導致糾紛者。
(二)各隊如有不符合資格之選手出賽,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完賽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校所獲得之名次,且追回所領取之獎盃,並函請教育部議處。
(三)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評審等情事發生時,依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由該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五)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六)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事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
(七)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八)審判或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 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參賽學校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
二十、 申訴
(一)有關競賽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需於該組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及總教練簽章方予受理。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及總教練簽章方予受理。
(三)任何申訴案件均依受理件數,每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元整, 並以每一申訴對象單位為單一申訴案件計算。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四)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評審之判決為終決。規則無明文規定者,
以大會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附則
(一)參加單位所需費用自理。
(二)本競賽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公開男女混合團體組/一般男女混合團體組/女生團體組音樂時間於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0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更改為2 分15 秒。
(四)競技啦啦隊 5 人組規則將於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10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比照「2021 年全國啦啦隊錦標賽」規則實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00008777 號函辦理。二、宗 旨:為積極推展大專校院啦啦隊的風氣、促進校際情誼的交流,展現
自信、樂觀、活力、自我激勵的精神,特舉辦本比賽。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中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五、協辦單位:由本會洽請績優廠商
六、贊助單位:由本會洽請績優廠商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2 日(星期六)至 5 月 23 日(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館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組以參加 1 隊為限。
十、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技啦啦隊
- 公開男女混合團體組
- 一般男女混合團體組
- 女生團體組
- 公開男女混合 5 人組
- 一般男女混合 5 人組
- 公開女生 5 人組
- 一般女生 5 人組
(二)舞蹈啦啦隊
- 彩球團體組
- 嘻哈團體組
- 爵士團體組
- 公開彩球雙人組
- 一般彩球雙人組
- 公開嘻哈雙人組
- 一般嘻哈雙人組
註 1:第(一)之 1 至 3 之組別簡稱競啦團體組;第(一)之 4 至 7 之組別簡稱 5 人組; 第(二)之 1 至 3 之組別簡稱舞啦團體組;第(二)之 4 至 7 之組別簡稱雙人組。
註 2:團體組之具公開組身份之學生可報名參賽一般組,但報名人數不得超過上場參賽人數四分之一(正式比賽名單之上場參賽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註 3:5 人組及雙人組具公開組身份之學生不得參加一般組。
註 4: 詳細競賽規則參閱「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規則」。十一、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9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需參加公開組之競賽:
- 曾就讀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 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
組前八名運動員。
符合本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 |
|
(含碩士班) |
|
士班)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6 |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 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6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
十二、 報名辦法:
日期: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起至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逾時不予受理報名。
(一)地址:104 台北市朱崙街 20 號 13 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電話:02-27710300# 34【企宣組】
(二)人數:每隊除隊員外應報名領隊 1 人、總教練 1 人、助理教練至多 3 人、隨隊教師 1 人;團體組註冊人數每隊可報名 34 人(含候補人員及 2 至 4 位安全防護員);競技啦啦隊 5 人組可報名 9人(含候補人員 2 名及 2 名安全防護員),在比賽當天報到時必須提出正式上場名單,否則不得參賽,人數如下:
-
- 競技啦啦隊-公開男女混合團體組:男生 5 人至 12 人,人數至
少 12 人至多 20 人。
-
- 競技啦啦隊-一般男女混合團體組:至少 12 人至多 24 人。
- 競技啦啦隊-女生團體組:至少 12 人至多 24 人。
- 競技啦啦隊-5 人組:可增列 2 位候補人員且每組至少有 1 名安全防護員。
- 舞蹈啦啦隊團體組(彩球、嘻哈、爵士):至少 8 人至多 16 人。
- 舞蹈啦啦隊雙人組:可增列 2 位候補人員。
註 1:競技啦啦隊團體組及舞蹈啦啦隊團體組:每組各校限報名 1 隊, 每人限報名 1 組並不得跨組參賽。
註 2:競技啦啦隊 5 人組:每組各校限報名 1 隊,每人限報名 1 組,每隊選手不得跨組參賽,除安全防護員外,應有 5 人參賽。
註 3:舞蹈啦啦隊雙人組:每組各校限報名 1 隊,每人限報名 1 組,每隊選手不得跨組參賽。
註 4:隨隊教師:每校需派員負責聯繫及管理工作人員。
註 5:安全防護員:競技啦啦隊出場單之安全防護員需為註冊名單內之成員,未在名單內則不得出場。
(三)手續:
- 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s://goo.gl/71SfPJ 上網填妥報名資料列印職隊員清冊加蓋體育室(組)或課外活動組戳章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報名。(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報名截止後如欲變更名單,須於領隊會議之前完成更改手續, 領隊會議後不接受更換名單(以傳真及書面表格為憑),未完成報名手續(含繳費)隊伍不得參加比賽。
(四)彩排:團體組每隊從唱名到結束有 6~8 分鐘(依報名隊伍數決定彩排時間),全體隊員必須穿著比賽服裝和道具,將全部流程表演一次,以便安全裁判檢視。
(五)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本會另辦理比賽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報名費:團體組每組繳交新台幣 3,000 元整,5 人組、雙人組不另收費。學校未報名團體組僅單獨報名 5 人組及雙人組, 每人繳交新台幣 200 元整(含後補人員及防護員)。
十三、 領隊會議:
(一)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 3 樓會議室舉行,抽籤後將進行規則講解。
(二)將於該會議進行抽籤,逾時或未派代表則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三)參加會議者需為領隊本人,若無法出席,請代表出席者出具授權委託書,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若非領隊本人及未持有授權委託書者於會議中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
議。
(四)有關隊員資格相關事項有疑慮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領隊會議無權改變「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四、 報到:
(一)時間:比賽報到時間:
-
- 競技啦啦隊5 人組及舞蹈啦啦隊雙人組:110 年5 月22 日(六)。
- 競技啦啦隊團體組及舞蹈啦啦隊團體組:110 年5 月23 日(日)。
(二)地點: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館。
(三)各隊應於報到時繳交以下文件,否則不得參賽。
- 確認正式上場隊員名單:出賽隊員應由已註冊隊員中產生。
- 使用音樂 CD 及曲目明細:為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本會將統一申請比賽期間音樂使用之授權與付費。各隊未繳交曲目明細者不得出賽;音樂 CD 請繳交 CDA(CD Audio)或 MP3 格式,即大多數音樂 CD 片最常用的檔案格式。
- 每一隊都派出一名代表播放音樂,並為團隊按下「播放」與
「停止」鍵,問題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十五、 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佈之「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競賽規則」。
(二)比賽場地:
- 競技啦啦隊:12.8×16.46 公尺藍色長方形區域。
- 舞蹈啦啦隊團體組/雙人組:12.8×12.8 公尺黑膠地墊正方型區域。
(三)比賽賽制:直接進行決賽。
(四)比賽時間:
- 競技啦啦隊團體組:
- 隊呼:可置於流程的最前面或中間,時間最少 30 秒,隊呼與音樂部分最多時間間隔 20 秒。
-
- 音樂:最多 2 分 30 秒。
- 舞蹈啦啦隊團體組:最多 2 分 15 秒。
- 競技啦啦隊 5 人組:最多 1 分 30 秒。
- 舞蹈啦啦隊雙人組:最多 1 分 30 秒。
(五)比賽服裝:依據「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規則」。
十六、 競賽規定事項:
(一)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冒名者取消該隊資格。
(二)司儀報告參賽隊伍名稱時,應儘速進入預備區,俟報告比賽開始後,隊伍始進入競賽規定區域內進行比賽。
(三)開幕典禮:110 年 5 月 23 日。
(四)閉幕典禮:110 年 5 月 23 日比賽結束後舉行。
(五)燈光擴音設備及現場佈置由承辦單位負責,餘如參賽所需之服裝、道具、器材、CD 均由參賽學校自行準備,並請各校於比賽時指派專人在場配合。
(六)本會將統一申請比賽期間音樂使用之授權與付費,比賽期間外之音樂版權問題由各校自行負責。
(七)各校負責人,請確實掌握現場學生,如遇不可抗拒之意外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保持鎮靜,聽候現場指揮處理。
十七、 獎勵:依實際參賽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
(一)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十八、 優秀教練:各組錄取之優勝隊伍總教練獲頒獎狀。十九、 罰則:
(一)違反以下(1.至 5.)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或停止比賽。
- 比賽進行中,有商業廣告之行為者。
- 將容易招致危險之道具、物品帶進比賽現場者。
- 比賽內容、服裝道具或動作有違善良風俗者。
- 影響現場秩序或比賽進行者。
- 不服大會評審且不經由領隊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異議,而以其他方式導致糾紛者。
(二)各隊如有不符合資格之選手出賽,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完賽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校所獲得之名次,且追回所領取之獎盃,並函請教育部議處。
(三)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評審等情事發生時,依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由該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五)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六)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事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
(七)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八)審判或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 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參賽學校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
二十、 申訴
(一)有關競賽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9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需於該組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及總教練簽章方予受理。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及總教練簽章方予受理。
(三)任何申訴案件均依受理件數,每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元整, 並以每一申訴對象單位為單一申訴案件計算。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四)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評審之判決為終決。規則無明文規定者,
以大會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附則
(一)參加單位所需費用自理。
(二)本競賽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公開男女混合團體組/一般男女混合團體組/女生團體組音樂時間於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0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更改為2 分15 秒。
(四)競技啦啦隊 5 人組規則將於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10 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比照「2021 年全國啦啦隊錦標賽」規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