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消息] 110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輕艇錦標賽暨110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遴選辦法
110 年桃園市運動會 年桃園市運動會 -市長盃輕艇錦標賽暨 市長盃輕艇錦標賽暨 110 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遴選辦法 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遴選辦法 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遴選辦法 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遴選辦法
一、 目的:遴選本市輕艇代表隊教練及手參加 110 年全國運動會,為市爭光。
二、 參賽代表隊職員名額:
(一) 領隊:男子 1名、女子 1名。
(二) 教練:男子 2名、女子 2名。
(三) 選手: 競速項目 男子 11名、女子 11名;靜水障礙項目 男子 2名、女子 2名。
三、 資格限制:
(一) 教練:須為具有輕艇證資格者。
(二) 選手:
1. 設籍日須自 107 年 9月 3日前設籍本市連續滿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全運 日前設籍本市連續滿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全運 日前設籍本市連續滿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全運 日前設籍本市連續滿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全運 日前設籍本市連續滿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全運 會註冊截止日( 110 年 9月 3日)為準。
2. 必須 年滿 13 足歲。 足歲。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以 前出生者 ),凡未滿 ,凡未滿 18 歲之選手報名 時須取得父母或法定代 理人同意 (應附父母或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 )。
四、 參賽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遴規定:
(一) 領隊、管理:由本委員會指派。
(二) 教練:
(1) 由報名參加選拔賽公開男子組及女教練為優先,並經訓小召遴 由報名參加選拔賽公開男子組及女教練為優先,並經訓小召遴 由報名參加選拔賽公開男子組及女教練為優先,並經訓小召遴 選會議拔帶隊教練。
(2) 確認候選教練能否於賽會期間赴比現場臨指導手,倘無法配合上述事項,則由選訓小組共同推薦適任人。
(三) 選手: 選手: 選拔賽之 各項目 第一名選手,即獲得桃園市參加 第一名選手,即獲得桃園市參加 第一名選手,即獲得桃園市參加 110 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之選 手資格, 各項目 第二名選手為備取。
(四) 前項所稱選訓小組由桃園市體育會輕艇委員遴聘專業或公正人士成,並負責召開 前項所稱選訓小組由桃園市體育會輕艇委員遴聘專業或公正人士成,並負責召開 前項所稱選訓小組由桃園市體育會輕艇委員遴聘專業或公正人士成,並負責召開 遴選會議,研代表隊組訓審事宜並作成紀錄 (含簽到表 ),函報體育局備 查。
五、 有意參加 110 年全國運之優秀選手,因參與性賽事或際無法加 年全國運之優秀選手,因參與性賽事或際無法加 年全國運之優秀選手,因參與性賽事或際無法加 年全國運之優秀選手,因參與性賽事或際無法加 年全國運之優秀選手,因參與性賽事或際無法加 年全國運之優秀選手,因參與性賽事或際無法加 110 年桃園市運動會長盃錦標賽 (選拔賽 )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擇優錄取遴選順位標準如 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擇優錄取遴選順位標準如 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擇優錄取遴選順位標準如 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擇優錄取遴選順位標準如 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擇優錄取遴選順位標準如 下:
(一) 最近一年 (含當年 )參加國際性比賽。
(二) 最近一 屆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前六名成績。
(三) 最近一年 (含當年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六名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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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近一年 (含當年 )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舉辦之最高層級錦標賽獲前三名 成績。
六、 本市代表隊參加 110 年全國運輕艇競賽種類之參項目、人數齡及標準 年全國運輕艇競賽種類之參項目、人數齡及標準 年全國運輕艇競賽種類之參項目、人數齡及標準 年全國運輕艇競賽種類之參項目、人數齡及標準 年全國運輕艇競賽種類之參項目、人數齡及標準 年全國運輕艇競賽種類之參項目、人數齡及標準 等,應符合 等,應符合 等,應符合 110 年全國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故本遴選辦法將配合 年全國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故本遴選辦法將配合 年全國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故本遴選辦法將配合 110 年全國運發 佈後之技術手冊辦理增減或刪修,並函送體育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