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消息]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手球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本項競賽已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中。
二、宗 旨:為提倡與普及手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聯繫全國大專院校同學間情感,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手球委員會、宜蘭縣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宜蘭縣體育會、中華民國手球協會、宜蘭縣宜蘭市中山國民小學。
七、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星期一)至5月7日(星期五)止,共計5天。
八、比賽地點: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26060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9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9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2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109年8月修正版)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6 |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6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