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組】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
一、 由教育部108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131706 號函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二、 日間部學生申請期間:
109年9月1日-10月20日(一~五)9:00~17:0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1樓生活輔導組。
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
109年9月1日-10月20日(一~五)16:00~20:3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