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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

一、 由教育部108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131706 號函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二、 日間部學生申請期間:

109年9月1日-10月20日(一~五)9:00~17:0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1樓生活輔導組

   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

109年9月1日-10月20日(一~五)16:00~20:3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請自行下載使用)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109-1版本)
 
四、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五、注意事項:
  (一)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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