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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組】[轉知]台北市藝文推廣處舉辦之「音樂沙龍」活動

為打造國內藝文展演平台,鼓勵表演藝術愛好者及專業團體舉辦音樂演出,進而提升民眾藝術素養,本處特舉辦「音樂沙龍」活動,歡迎音樂領域之專家學者踴躍申請。活動計畫如下:
壹、 活動地點
本處1樓大廳舞台區(臺北市八德路3段25號1樓)。
貳、 活動內容
3人以上之室內樂編制為主(各類曲風)。
參、 演出時間
109年1至6月週日下午2點30分至4點。
肆、 申請資格(下列二項資格其中之一)
一、政府立案之音樂類表演藝術團體。
二、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領有工作證之外國人。
伍、 申請方式及日期
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供審查之相關資料及圖片,於本(108)年10月14日下午5點前親送(週一至週五9:00~17:00)或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10554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5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文推廣課」收(信封請註明:「申請音樂沙龍」)
陸、 應繳交資料
一、 演出規範同意書(附件一)。
二、 音樂沙龍申請表word檔(附件二)。
三、 節目企劃書word檔(附件三)。
四、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 團體申請者請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個人名義申請者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 演出者宣傳照片電子檔(2M以上jpg格式),亦可入選後再提供。
六、 演出影音資料一份(請提供約5-8分鐘長度之影片,演出者務必與
企劃書一致,若有重奏的節目,也必須提供申請者實際演出重奏的影片,若資料不符將退件。)。
(以上資料均請燒錄在光碟,第一至三項除電子檔外須提供用印之書面資料,燒錄在光碟之影片如超過10分鐘將退件)
柒、 演出經費
每一團(次)演出新台幣2萬5,000元整。
捌、 審查及結果通知
凡申請之個人或團體,經本處審查通過後,將通知演出時間,並於本處網站公告。
玖、 其他
一、請詳閱公告後提出申請,並遵守著作權法及演出相關規範辦理。若有違反,申請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獲選者於演出前將核對人員身份證明文件,須與送件企劃書一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變更演出內容及人員,請於表演30日前來函告知並經本處同意,否則將依比例扣除演出經費。惟如變更演出人員及內容可能會影響日後再次申請之資格,敬請留意。
三、獲選者須於表演現場提供150份之節目單供市民索取,字體勿過小。
四、相關事宜請洽活動承辦人蕭惠齡小姐,電話:(02)2577-5931轉分機342,電子郵件:tm-iwikhsiao@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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