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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須知

致理科技大學日間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申請時間:112/9/18-112/10/20

●系統路徑:(首頁入口網站→上方應用系統→「弱勢助學申請系統」 

●資料繳交:忠孝樓1樓生活輔導組
繳交文件:

1、11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單 (弱勢助學系統中填寫列印,需簽名+蓋章)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籍謄本正本 (3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如關係人與學生不同戶籍者請分別檢附 (請參閱家庭應列人口之說明表)
3、111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正本 (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項     目

申請資格

每年補助金額

承辦單位

1.助學金

(一)第一級:30萬以下

20,000元

學務處生輔組

(一)第二級:30~40萬以下

20,000元

(一)第三級:40~50萬以下

20,000元

(一)第四級:50~60萬以下

20,000元

(一)第五級:60~70萬以下

20,000元

(二)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元

2.生活助學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個人意願申請(前一學期末依規定自行提出申請)

1.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核撥

2.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暨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

3.就學貸款

依本校「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學務處生輔組

3.緊急紓困助學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依本校「急難慰助」辦法

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務組

4.住宿優惠

校內住宿:低收入戶學生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惠住宿。

軍訓室

校外住宿: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就學貸款申請資格之學生

依本校「校外租金補貼」公告申請

學務處生輔組

 

※弱勢助學金申請說明: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符合下列4項情事者:
 

家庭年所得合計
 90 萬元以內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未逾90 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家戶年利息所得
合計 2 萬元以內
 
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資料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家庭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元以內  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理。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學生婚姻狀態

未婚者

已婚者

離婚或配偶死亡者

家庭應計人員

(關係人)

未成年:與其雙親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雙親或未成年之法定監
護人合計

與其配偶合計

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補助金額及範圍

學制

學士班及五專後2年學生:

碩博生及其他學生:

級距

(一) (二)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家庭年所得

70萬以下 超過70萬-90萬以下

30 萬以下

30 40以下

40 50 萬以下

50 60 萬以下

60 70 萬以下

補助金額(元)

20,000 15,000

35,000

27,000

22,000

17,000

12,000

  1.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3.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4.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政府各類獎助學金依發放順序辦理完成後,學生嗣後如要求退回或放棄已補助金額,應不予辦理

112弱勢助學之申請流程

本補助為一學年申請一次,上學期申請(需完成112-1註冊),下學期補助。

1:線上申請112/9/18~112/10/20~弱勢助學申請系統 

網址:https://cip2.chihlee.edu.tw/index.do?thetime=1628734313287
致理首頁→入口網站→學生登入→點選上方應用系統→弱勢助學申請系統
 

2:書面資料繳交~112/9/19~112/10/20(一~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忠孝1樓生活輔導組

應繳文件:
1、11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單 (弱勢助學系統中填寫列印,需簽名+蓋章)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籍謄本正本 (3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如關係人與學生不同戶籍者請分別檢附 (請參閱家庭應列人口之說明表)
3、111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正本 (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二、約11月中公告弱勢助學核定之結果

請於弱勢助學申請系統學生弱勢助學查詢)如對弱勢審核結果有疑義者,請於112年11月20日(一)下午5點前依系統說明備齊相關文件至生活輔導組辦理覆查作業。(逾時不侯)

三、合格同學之弱勢助學金直接扣抵於下學期(112-2)學分學雜費。

依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補助金額退還溢貨金額予承貸銀行原則:112整學年度有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弱勢助學補助金扣除下學期應繳學分學費後(不含平保費跟電腦費),如有餘額者,如上學期有申請就學貸款之同學,需先行償還上學期就學貸款,仍有餘額者,才可撥予學生受領。

如有任何問題可親洽或電洽生活輔導組詢問 聯絡電話: 2257-61671213 忠孝1樓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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