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Logo

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

減免學雜費申請重要通知

日間部減免學雜費

一、依據:本規定事項依據每年教育部公私立技專校院學生各類就學減免事宜座談會規定及「公私立大學校院、專科學校學生減免學雜費標準表」函文內容規定辦理。

二、政府為照顧下列家庭子女就學,特訂定減免學雜費辦法,凡具備條件者均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未依照規定時間申請者視同放棄權益。

三、申請連結:請同學於依規定開放填寫學生個人資訊系統開放日起進入減免學雜費系統申請。

申辯時程(112學年度第2學期):113年2月19日至2月29日

系統路徑:致理首頁(請點我)入口網站應用系統減免學雜費及就貸查詢系統

上網填妥資料並列印後,並請同學及家長於申請書上簽名+蓋章,且備妥相關證件,於規定時間送交至忠孝樓1樓學務處生輔組。

四、申請對象及應繳文件:

減免類別

應繳文件

減免比例

給卹期內(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1.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3.父母及本人印章

*首次辦理者須親自到生輔組辦理。

按規定

現役軍人子女

1.家長軍人身分證(申請單請詳填職銜)

2.學生眷屬補給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3.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4.父母及本人印章

學分學雜30%

原住民學生

1.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且須有族籍證明(正本)

2.父母及本人印章

依減免數額辦理

低收入戶學生

1.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新北市:新北市社會褔利資格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臺北市: 臺北市 OO 區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地公所核發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2.父母及本人印章

學、雜費減免全免

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減免60%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3.父母及本人印章

學、雜費減免60%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如需重新鑑定,請繳新的身心障礙手冊,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3.父母及本人印章

*持有鑑輔會證明文件,可先至本校生輔組#1213洽詢

*年收入總額超過220萬元者不得申請減免

重度-學雜費減免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身心障礙學生

◎年收入審查條件:未婚者(審查前一年度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年收入);已婚者(審查前一年度學生本人與其配偶及學生之父、母之年收入)

家庭應計人口說明

學生婚姻狀態

未婚者

已婚者

離婚或配偶死亡者

家庭應計人員

(關係人)

未成年:與其法定監護人

已成年:與其父母

與其配偶

為其本人

 

五、申請時間:依當學期公告(在校生於前學期最後一個月開放申辦下學期之補助新生、復學生及轉學生,請留意公告時間。)

六、抵繳學費手續:

(1)審核通過之學生,請依照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

(2)已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部會助學金。

七、備註:

(1)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學期)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2)減免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請依照學校規定期限內至銀行或其他繳費機構繳費。

*相關問題請洽學務處生輔組,聯絡電話: 2257-6167轉1213。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