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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組】函轉教育部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115年5月3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1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883號函辦理。

二、本次獎勵申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於5月底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6月底前送教育部審查並造冊。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一)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運用單位,並由運用單位於6月30日前至本部建置之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逕至全國資訊系統申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三)前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於7月31日前,於全國資訊系統研提意見及彙整造冊,報衛生福利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單位者,應於7月31日前,於全國資訊系統研提意見及彙整造冊,逕報衛生福利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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