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外活動組】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各校辦理「本市113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團隊培訓」
一、 依據本巿113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 113學年度本市學生舞蹈比賽總計團體組80隊、個人組163 人報名,總計1,678人參賽(含候補),各組培訓經費如下:
(一)個人組:163人,每人補助500元整,計新臺幣(以下同)8萬1,500元整。團體甲組:12隊(567人),每隊基本補助1萬5,000元整,每人補助500元整,計46萬3,500元整。
(二)團體乙組:30隊(643人),每隊基本補助8,000元整,每人補助500元整,計56萬1,500元整。
(三)團體丙組:38隊(305人),每隊基本補助4,000元整,每人補助500元整,計30萬4,500元整。
三、 本案請本市江翠國中擔任轉撥學校,協助轉撥經費並彙整收支結算表及賸餘款,另核予行政費用4,000元。
四、 本案經費合計131萬9,000元整,由「113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61社會教育-561001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05社教科-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E121補助本市音樂、舞蹈及創意戲劇代表隊參加全國賽及相關培訓經費項下支應(子目代號:L735Q4)」;餘私立學校9萬6,000元同上述經費來源之723捐助私校用途別出帳。
五、 本案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案由本市江翠國中擔任轉撥學校撥款予市屬(公立)及國立學校,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程序,本案撥付轉撥學校(江翠國中)之經費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第5點規定略以「支付本局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免檢附領款收據」撥付該校,並請該校依本局核定表亦依前述規定逕撥付經費至各受補助市屬(公立)學校,並應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國立學校於文到5日內加總個人組及團體組各團隊受補助金額併同製據,製收款收據(抬頭開立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至江翠國中辦理撥款事宜。
(二)私立學校部分,請致理科技大學、輔仁大學及黎明技術學院於文到5日內製收款收據(抬頭開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由本局辦理撥款事宜,其餘私立學校由本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第5點規定略以「支付本局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免檢附領款收據」逕行辦理撥款作業。
(三)各校於核銷前依「本市113學年度舞蹈比賽各校培訓經費支用原則」編列經費概算表後,由會計人員審核並經校長核章後始得執行,並請依參賽情形核實支應;其他項目經費或不足額度各校自籌,若有多個團隊可分別或統整編列概算表。
六、 本案辦理注意事項:
(一)誤餐費於活動逾用餐時間,方可核實支應。
(二)加班費依概算額度內核實支應,倘有適用勞基法人員值勤所衍生之加班費,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鐘點費須有授課事實,方可核實支付。
(四)本案為經常門經費,僅限之用於經常性支出。
七、 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辦理方式如下:
(一)受轉撥學校部分:
1、市屬(公立)及國立學校部分:請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辦理完畢,各校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繳回江翠國中,請一律逕匯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金融代號0040277,匯款帳號:93010002700505),請於付款憑單之「受款備註」欄位記載子目代號及學校名稱,並郵寄付款憑單影本及收支結算表寄至該校(220新北市板橋區松江街63號,江翠國中輔導處特教組長王紹紋收),惟各校原始憑證留校備查免送轉撥學校。
2、私立學校部分: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擬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學校應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賸餘款繳回並檢送收支結算表1份報局核備。
3、私立及國立學校: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轉撥學校部分:請江翠國中協助彙整各校繳回之賸餘款,並於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前將收支結算表報局。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賸餘款2萬元以下者,請先行留存各校,俟年底再依本局規定辦理;超過2萬元至10萬元以下者,請以基金專戶繳款書(詳列子目代號)繳入「教育局-雜項收入」,並於繳庫後函送繳款書影本1份至本局;超過10萬元者,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八、 檢附新北市113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經費支用原則暨概算表及收支結算表各1份供參。
二、 113學年度本市學生舞蹈比賽總計團體組80隊、個人組163 人報名,總計1,678人參賽(含候補),各組培訓經費如下:
(一)個人組:163人,每人補助500元整,計新臺幣(以下同)8萬1,500元整。團體甲組:12隊(567人),每隊基本補助1萬5,000元整,每人補助500元整,計46萬3,500元整。
(二)團體乙組:30隊(643人),每隊基本補助8,000元整,每人補助500元整,計56萬1,500元整。
(三)團體丙組:38隊(305人),每隊基本補助4,000元整,每人補助500元整,計30萬4,500元整。
三、 本案請本市江翠國中擔任轉撥學校,協助轉撥經費並彙整收支結算表及賸餘款,另核予行政費用4,000元。
四、 本案經費合計131萬9,000元整,由「113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61社會教育-561001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05社教科-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E121補助本市音樂、舞蹈及創意戲劇代表隊參加全國賽及相關培訓經費項下支應(子目代號:L735Q4)」;餘私立學校9萬6,000元同上述經費來源之723捐助私校用途別出帳。
五、 本案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案由本市江翠國中擔任轉撥學校撥款予市屬(公立)及國立學校,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程序,本案撥付轉撥學校(江翠國中)之經費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第5點規定略以「支付本局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免檢附領款收據」撥付該校,並請該校依本局核定表亦依前述規定逕撥付經費至各受補助市屬(公立)學校,並應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國立學校於文到5日內加總個人組及團體組各團隊受補助金額併同製據,製收款收據(抬頭開立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至江翠國中辦理撥款事宜。
(二)私立學校部分,請致理科技大學、輔仁大學及黎明技術學院於文到5日內製收款收據(抬頭開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由本局辦理撥款事宜,其餘私立學校由本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第5點規定略以「支付本局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免檢附領款收據」逕行辦理撥款作業。
(三)各校於核銷前依「本市113學年度舞蹈比賽各校培訓經費支用原則」編列經費概算表後,由會計人員審核並經校長核章後始得執行,並請依參賽情形核實支應;其他項目經費或不足額度各校自籌,若有多個團隊可分別或統整編列概算表。
六、 本案辦理注意事項:
(一)誤餐費於活動逾用餐時間,方可核實支應。
(二)加班費依概算額度內核實支應,倘有適用勞基法人員值勤所衍生之加班費,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鐘點費須有授課事實,方可核實支付。
(四)本案為經常門經費,僅限之用於經常性支出。
七、 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辦理方式如下:
(一)受轉撥學校部分:
1、市屬(公立)及國立學校部分:請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辦理完畢,各校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繳回江翠國中,請一律逕匯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金融代號0040277,匯款帳號:93010002700505),請於付款憑單之「受款備註」欄位記載子目代號及學校名稱,並郵寄付款憑單影本及收支結算表寄至該校(220新北市板橋區松江街63號,江翠國中輔導處特教組長王紹紋收),惟各校原始憑證留校備查免送轉撥學校。
2、私立學校部分: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擬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學校應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賸餘款繳回並檢送收支結算表1份報局核備。
3、私立及國立學校: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轉撥學校部分:請江翠國中協助彙整各校繳回之賸餘款,並於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前將收支結算表報局。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賸餘款2萬元以下者,請先行留存各校,俟年底再依本局規定辦理;超過2萬元至10萬元以下者,請以基金專戶繳款書(詳列子目代號)繳入「教育局-雜項收入」,並於繳庫後函送繳款書影本1份至本局;超過10萬元者,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八、 檢附新北市113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經費支用原則暨概算表及收支結算表各1份供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