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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組】函轉教育部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018號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3年3月21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087號2函辦理。

二、 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請貴校依衛福部原函說明規定於所轄運用單位6月底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後,於7月底前送本部審查並造册。

三、 衛生福利部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 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國立學校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為私校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

四、 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原函、衛生福利部原函、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線上作業流程圖、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獎項線上申請操作說明、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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