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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旨: 有關112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作業事宜,請依本計畫規定及說明辦理,請查照。


◎日間部學生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0月20日(五)09:00~16:0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1樓 生活輔導組

◎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0月20日(五)16:00~20:30,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 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
(一)學校公告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以下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依學校作業期程,至遲於112年10月2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三)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申請查調結果:112年11月15日公布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
學生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12年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修正。另請學校承辦人注意,平臺上修正學生審核資格功能同時於112年12月5日截止,並請通知與內政部租金補貼重複請領之學生,擇一申請否則依規定將不予發放。

有關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18歲以上學生向內政部申請該租金補貼專案。

▲補助期間: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內政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範例下載
  橫式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4054
  直式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4055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附件四、校外租金補貼-申請Q&A

※若學生無法出具「建物登記證明文件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者,得採用下列資料取代:
1. 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稅籍編號。 房屋稅籍編號查詢方式: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進入網站後點選一般申報人登入,需以自然人憑證登入 ,再點選房屋稅 →房屋稅籍編號查詢作業,輸入相關資訊後即可查詢)。
2. 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 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 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佐證。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超商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四)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應顯示欄位: 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主要用途、所有權人等5欄。

※注意事項:

(一)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二)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例如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 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1.自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 2 人以上(※),可使用同份契約申請,惟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若家庭成員以同一住址之租約申請,可能影響家庭成員申請其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需自行釐清。
2. 承租人不得向直系親屬關係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也不能是學生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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