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113-1日間部「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
113-1日間部「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
提醒:需同時申請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於規定時間前(113/6/14)完成減免學雜費申辦手續後,並於113/8/1日後再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手續(就貸註冊日)。
減免學雜費申請流程:
1、申辦時間:113/5/17~113/6/14(一~五)09:00~17:00(例假日除外)。
系統連結:致理首頁→入口網站→上方應用系統→『減免學雜費申請系統』
網址:http://140.131.77.17/index.do?thetime=1387183272265
2、繳件地點:忠孝樓一樓 生活輔導組。
3、請依說明至線上系統填寫減免學雜費申請暨切結書,填寫完畢後列印出,請同學及家長簽名蓋章,並備妥下列各申請類別應繳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繳交。
申請類別 |
應繳文件 |
減免金額 |
給卹期內(滿) 軍公教遺族子女 |
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影本 學生與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 *首次辦理者須親臨進學務處生輔組填寫申請書。 |
按規定 |
現役軍人子女 |
家長:軍人身分證(申請單請詳填職銜) 影本 學生: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影本 學生與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分學雜30% |
低收入戶 |
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查驗正本)。 *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地公所核發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新北市:新北市社會褔利資格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臺北市: 臺北市OO區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學生與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分學雜全額 |
中低收入戶 |
學分學雜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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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
學生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依減免數額辦理 |
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孫子女 |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查驗正本) 學生與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分學雜60% |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
殘障手冊影本。(查驗正本) 學生與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學生與關係人不同戶籍者請分別檢附 *年收入總額超過220萬元者不得申請此類別減免 |
重度: 學分學雜全額 中度: 學分學雜70% 輕度: 學分學雜40% |
身心障礙 學生 |
※家庭應列計人口說明(家庭關係人):
學生婚姻狀態 |
未婚者 |
已婚者 |
離婚或配偶死亡者 |
家庭應計人員 (關係人) |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 |
與其配偶 |
為其本人 |
注意事項:
1、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逾時或文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2、就讀「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學期)已領有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減免學雜費。
3、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之助學金(含行政院減免$17500)。
4、減免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5、同學得以戶政單位線上申請電子戶籍謄本,效力等同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6、各類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需超過學校公告之註冊日。
※同學可同時申請就學貸款及減免學雜費,相關申請說明請參閱就學貸款申請須知及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
※如有問題請洽生輔組詢問 電話: 2257-6167轉1213
生輔組1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