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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AED使用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有關已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AED) 之公共場所,

公眾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AED) 使用後按「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使用AED急救結束,設置AED場所應填寫AED使用紀錄表(如附件)。前項

紀錄表及AED使用之電子資料,應於急救事件結束七日內,郵寄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備查。」

惠請 本校依據前開規定辦理,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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