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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

主    旨: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6月25日台內移字第1100911540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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