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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組】文化部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正發布,請查照。

旨: 轉知文化部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正發布,請查照。
 
明:
  一、 依據文化部107年5月21日文藝字第10730141473號函辦理。
  二、 有關本修正案資訊,請參考文化部網站(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83898.html)公告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修正案說明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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