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第13屆原曙獎─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表揚實施計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第13屆原曙獎─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表揚實施計畫」1份,請轉知轄屬機關團體廣為推薦並依計畫規定審查後,於本(106)年8月10日前函送推薦資料至本會審理。
說 明:
一、 依據本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辦理。
二、 上開計畫之推薦對象,係對於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醫療、教育文化語言、經濟發展、環境科技及公共事務之推動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或個人;爰請貴機關分依獎項類別及推薦方式與程序作業辦理。摘述如下:
(一)獎項類別
1、終身貢獻獎:致力原住民族事務達25年以上,對原住民社會及國家具有卓越重大貢獻者。
2、傑出成就獎:對原住民族事務推動不餘遺力達10年以上,有直接顯著貢獻並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推薦方式
1、有功團體: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學校、醫院、企業或機(關)構等單位推薦,並填報推薦表。
2、有功人士:由現行服務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學校、醫院、企業或機(關)構等單位廣泛推薦,並填報推薦表。
(三)推薦程序
1、凡各級地方政府、立案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之團體或個人,需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後轉陳本會。
2、五院暨行政院所屬機關、全國性立案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者,逕函送本會。
3、具全國性優良事蹟並顯有重大貢獻者,可逕由本會簽辦推薦。
4、團體或個人限參選一項,於5年內未受本會表揚有功團體暨人士者,併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及承諾書。
5、各單位推(遴)薦人員,於本會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會;如查有不適宜推(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
三、 請貴推薦單位將填具詳實之「推薦表」2份及「具體佐證資料」(含電子檔),檢同相關應備文件於106年8月10日前(以掛號郵戳為憑)函送本會辦理審核事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下載,寄送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電話:(02)89953456轉3172、3175】。
四、 本案經評選作業遴選出獲獎之團體與個人,並由本會擇期辦理公開頒獎表揚。
說 明:
一、 依據本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辦理。
二、 上開計畫之推薦對象,係對於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醫療、教育文化語言、經濟發展、環境科技及公共事務之推動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或個人;爰請貴機關分依獎項類別及推薦方式與程序作業辦理。摘述如下:
(一)獎項類別
1、終身貢獻獎:致力原住民族事務達25年以上,對原住民社會及國家具有卓越重大貢獻者。
2、傑出成就獎:對原住民族事務推動不餘遺力達10年以上,有直接顯著貢獻並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推薦方式
1、有功團體: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學校、醫院、企業或機(關)構等單位推薦,並填報推薦表。
2、有功人士:由現行服務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學校、醫院、企業或機(關)構等單位廣泛推薦,並填報推薦表。
(三)推薦程序
1、凡各級地方政府、立案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之團體或個人,需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後轉陳本會。
2、五院暨行政院所屬機關、全國性立案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者,逕函送本會。
3、具全國性優良事蹟並顯有重大貢獻者,可逕由本會簽辦推薦。
4、團體或個人限參選一項,於5年內未受本會表揚有功團體暨人士者,併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及承諾書。
5、各單位推(遴)薦人員,於本會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會;如查有不適宜推(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
三、 請貴推薦單位將填具詳實之「推薦表」2份及「具體佐證資料」(含電子檔),檢同相關應備文件於106年8月10日前(以掛號郵戳為憑)函送本會辦理審核事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下載,寄送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電話:(02)89953456轉3172、3175】。
四、 本案經評選作業遴選出獲獎之團體與個人,並由本會擇期辦理公開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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