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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組】「10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釋疑

壹、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團體項目共同規定事項之釋疑

一、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2年10月4日藝演字第1020003474號函辦理暨102年7月4日公告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比賽實施要點第4點第1款共同規定事項辦理。

二、 團體項目指揮與伴奏均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但為「正式參賽人員」,惠請留意參加決賽各類組名額,以維參賽者權益。


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絲竹室內樂之參賽資格規定及辦理方式疑義案

一、 依據該館102年10月2日藝演字第1020003384號函辦理。

二、 旨揭比賽項目下包含南管及北管,故仍屬同一類組,如有參賽學校參加「絲竹室內樂-絲竹樂」與「絲竹室內樂-南管」及「絲竹室內樂-北管」,依10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第3點第2款規定辦理。

三、 又決賽團體項成績僅評定等第,故將絲竹樂與南管及北管決賽賽程分開與否並無影響比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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