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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度辦法

 

第一條 致理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切合學生需要,落實導師輔導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分為總導師、主任導師、導師等3種。

一、總導師

    (一)日間部由學務長兼任。

   (二)進修部暨進修院校由進修部主任暨進修院校校務主任兼任。

二、主任導師:由各系(科)、學位學程主任及各所所長兼任。  

三、導師:由各系(科)、學位學程主任及各所所長就熱心輔導工作之本系(科)、所、通識教育中心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中推薦人選,必要時得推薦相關系(科)、所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之。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第三條 導師之職責

一、總導師:綜理全校導師工作。

二、主任導師:綜理該系(科)、所及學位學程之導師工作。  

三、導師

(一)了解導生個人狀況(如:性向、志趣、品德、才能、健康等)及家庭背景,並注意其是否有異常發展之傾向。

(二)指導導生治學方法及立身處世之規範,並陶冶其合群之情操及樂觀、進取之精神,以收潛移默化之效。

(三)依導生性向、志趣及才能,指導其課外活動、選課方向及擬定個人生涯發展計畫。

 (四)加強導生安全之維護,並防範意外的發生。

(五)儘可能協助導生解決有關課業、交友及心理等各種疑難問題;必要時得轉介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中心施予心理輔導。

(六)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有關其導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問題。

(七)出席本校導師會議或有關導師工作之相關會議;得應邀列席有關其導生之學生獎懲會議。

 (八)轉達導生對學校之合理建議事項,開導導生觀念。

(九)如發現導生有特殊問題或困難,應即與系(科)、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或系(科)、所教官聯繫會同處理;並視情況報請學生事務處協助,並通知導生家長。

 

 

(十)導師對其導生之優良事蹟或有嚴重犯錯者,可報請學生事務處獎懲之。

   (十一)協助推動相關學生事務工作。

第四條 導師員額之設置標準:以班為單位,每班設置導師1人,每位教師兼任導師以1班為限;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第五條 各系(科)、所應於每學年開學前3週推薦導師,並送總導師核定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日間每班每月之導師費,按各該導師本職日間鐘點費之2小時計算支給;夜間導師費為:講師每班每月3000元;助理教授按講師之1.08倍支給;副教授按講師之1.15倍支給;教授按講師之1.35倍支給,每年發給12個月。  

第七條  學期中導師因故無法擔任導師或請假1週以上時,得由該系(科)、學位學程主任及該所所長另行遴薦或遴派代理導師,並於1週內陳報校長核定。

第八條 各系(科)、所及學位學程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成績優異者,得依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表揚辦法,報請校長表揚。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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