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外活動組】教育部100年10月7日「研商就學貸款相關事宜100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
一、頃接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來函轉發教育部100年10月7日「研商就學貸款相關事宜100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
二、茲將旨揭會議重點決議摘述如下:
(一)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案,決議:
1.修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10、11、15、條(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1),請業務單位續辦後續修法作業。
2.修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18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2),請業務單位續辦後續修法作業。
(二)為鼓勵優秀學生出國進修,現行規定成績優異獲得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留學獎助學金,並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受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規定之限制,有鑑於本部開辦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學歷採認,前開規定是否應予以修訂,決議:修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0條第1項(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1),請業務單位續辦後續修法作業。
(三)因應直轄市改制,教育部、國防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應併同與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重新簽訂就學貸款信用保證契約書,有關契約書
內容及重新簽約辦理方式,提請討論,決議:
1.信保基金代辦作業手續費原則上維持每年新臺幣500萬元不調整,並由教育部支付。
2.國防部、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等新加入之機關應於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開辦信保證作業時,提撥一定數額之信用保證專款。
3.未來將移撥至5都之學校學生以及國防部軍事校院學生(目前由教育部專款保證),於101年8月1日後改由各主管機關專款保證。
4.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儘速估算並提供前揭決議二、三等相關經費數據供參,俾利本司邀集本部中部辦公室、國防部、5都市政府等單位針對各校移撥所涉事宜進行協商。
5.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俟前揭決議定案後,儘速修訂信用保證要點及信用保證契約書,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四)臨時動議:有關少數學生因父母(保證人、查調所得)因素致無法辦理貸款案,決議:
1.大陸來臺依親之學生(臺銀個案),因父母皆非本國籍,未曾於本國納稅,且其在大陸地區之所得難以與臺灣生活水準對照評估,爰不予開放申辦就學貸款,如其確有就學協助之需要,由學校提供其他助學措施予以協助。
2.學生父母之一方為外國人且失聯者(北富銀個案),先請學校提供其他助學措施予以協助,並請學校協助後續查證,採個案處理。
3.有關少數學生因父母(保證人、查調所得)因素致無法辦理貸款者,請銀行(各分行)協助告知學生可尋求學校申請其他助學措施,並請銀行(各分行)主動將個案轉介至教育部就學安全網(080-909-5757),俾利本部轉請學校瞭解學生實際狀況後以其他助學措施或緊急紓困金予以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