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學會)評鑑要點
85.5.30訓導會議通過
92.10.20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6.7.12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目的:為考核各學生社團(學會)辦理之成果,促進相互觀摩學習,以發揮社團教育功能,提昇社團活動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所、系(科)學會)均應接受評鑑。
(三)評鑑時間:每學年度評鑑一次,於每年四月份舉行。
(四)評鑑項目及配分比例:
1.共通性評分項目(佔40%):組織運作、年度計畫、社團資料保存與資訊管理、財物管理。
2.社團活動績效評分項目(佔40%):社團活動、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社區服務。
3.社團事務評分項目(佔20%):社團環境、行政配合。
4.社團評鑑評分表如附件。
(五)社團評鑑資料陳列項目:
1.社團組織─社團簡史及發展計畫、組織章程、改選及交接紀錄。
2.社團社務─會議紀錄、社團成員名冊、教學及社內活動紀錄、歷年檔案(2年內)。
3.社團財務─金融機構存摺、經費收支明細表、資產清冊及報廢清冊。
4.社團活動─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表、活動進度表、成果報告表、活動檢討。
(六)評鑑方式:由學生會聘請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負責評審事宜(師生委員比為3:1)。
(七)獎懲標準:
1. 評鑑成績前二名社團,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大專校院績優社團評鑑。其他表現優異之社團,於青榕獎頒獎典禮中予以表揚。
2.評鑑總成績未達65分(含)或評鑑項目之一為不及格之社團,列入加強輔導對象。
3.評鑑成績未達60分(不含)之社團,核定之後公告解散,固定資產、檔案資料及社費由學生會暫為代管,社團負責人予以記過乙次以上處分。
(八)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