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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申請條件: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 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助學金申請期間: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 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三)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助學名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三)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申請方式:
合乎申請資格之同學請檢附所有相關文件,繳交給生活輔導組辦公室後,由生活輔導組以掛號的方式郵寄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 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扶助中低收入兒少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印領清冊。
(六)切結書。

●評選方式:
截止受理之後,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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