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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 「致理之愛基金」申請須知

  • 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個人意願,提出申請本助學金。
  • 補助措施:

助學金名稱

急難慰助金

致理之愛補助金

申請資格

家庭突遭變故者(如父母或學生本人重病或過世)。

實際經濟困難但未具政府弱勢資格者

補助額度

依據申請事由及家庭現況補助新臺幣5,00020,000元之間。

依個案狀況進行逐案審查,補助月份及額度將由開會議決,補助學生當學期間生活津貼。

佐證文件

  1.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欄位)
  2. 據申請事由檢附,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死亡證明等。
  1.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欄位)
  2. 含學生本人與父母(或監護人)於國稅局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申請日期

隨到隨辦。

即日起至114103()止。

致理之愛補助金特別說明:

  1. 未具政府弱勢資格者係指未支領政府、本校或其他單位相關補助者。
  2. 若持有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公務人員子女補助等,不予重複補助。
  • 應檢附資料:
  1. 申請表
  2. 佐證證明文件(請導師協助初審)
  • 受理單位:
  1. 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分機1213,忠孝樓1樓)
  2. 進修部:進修部行政組(分機1207,忠孝樓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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