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1學期 「致理之愛基金」申請須知
- 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個人意願,提出申請本助學金。
- 補助措施:
助學金名稱 |
急難慰助金 |
致理之愛補助金 |
申請資格 |
家庭突遭變故者(如父母或學生本人重病或過世)。 |
實際經濟困難但未具政府弱勢資格者。 |
補助額度 |
依據申請事由及家庭現況補助新臺幣5,000至20,000元之間。 |
依個案狀況進行逐案審查,補助月份及額度將由開會議決,補助學生當學期間生活津貼。 |
佐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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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隨到隨辦。 |
即日起至114年10月3日(五)止。 |
※致理之愛補助金特別說明:
- 未具政府弱勢資格者係指未支領政府、本校或其他單位相關補助者。
- 若持有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公務人員子女補助等,不予重複補助。
- 應檢附資料:
- 申請表
- 佐證證明文件(請導師協助初審)
- 受理單位:
- 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分機1213,忠孝樓1樓)
- 進修部:進修部行政組(分機1207,忠孝樓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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